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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佛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佛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23号罪犯李佛光,男,194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梧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佛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李佛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佛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佛光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佛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