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忻府执字第00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有灯与被执行人冯子俊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忻府执字第00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银有灯,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子俊,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冯子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子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子俊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耀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