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三喜、何雪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三喜,何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沅江市入园路65号。法定代表人兰春波,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三喜,被执行人何雪英,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三喜、何雪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经本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三喜、何雪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4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