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9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光和与高登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和,高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07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和,男,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高登,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申请执行人李光和与被执行人高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登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85243.3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伟业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