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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财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吴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字第99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申请人:陈某,男,1985年3月5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某,女,1992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的银行账户及住宅楼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房屋产权楼房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工资账户存款4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