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75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北东环路东侧绿景苑小区的房产一处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北东环路东侧绿景苑小区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助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