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继贵诉张继平、张继会、张继仙、张庆芝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贵,张继平,张继会,张继仙,张庆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611号原告:张继贵,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夫妻关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国敏,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继平,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张继会,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张继仙,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张庆芝,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张继贵与被告张继平、张继会、张继仙、张庆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继贵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贵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原告张继贵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对其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贵撤诉。案件受理���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贵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