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莱西市周格庄供销社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莱西市周格庄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莱西市烟台南路。法定代表人邹廷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为鹏,该局法规科长。被执行人莱西市周格庄供销社,地址莱西市周格庄驻地。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莱西市周格庄供销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显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