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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104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玉栋,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