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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梁文燕与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燕,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1999号原告:梁文燕,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廖成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西郊三村(广厦经典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2203427-2。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秋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冉晓燕,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文燕诉被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成刚、杨馥蔓、被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晓燕、尹秋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进入被告公司从事监控工作,后担任物管员。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每班工作为12个小时,法定节假日仍需上班,被告未依法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也未依法安排年休假,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000元(2200元/月×5个月)。被告重庆中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以家中有事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于2012年5月24日从“广厦重庆第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入职时间为2010年6月1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原告为物管员,实行综合工时制。2015年6月11日,原告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希望于2015年6月30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于2015年7月16日审批同意。2015年8月6日,原告就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争议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171.56元,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员工辞职申请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原告是因家中有事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也一致确认已于2015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起诉主张其是因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请求明显与事实不符,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不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因原告提出,但原告提出解除的原因是家中有事,并非上述法律规定几种情形之一,因此原告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文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欢谷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