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XX田与杨熙斌、安徽岚岛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田,杨熙斌,安徽岚岛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恩星,安徽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98号申请人:XX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熙斌。被申请人:安徽岚岛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067146,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淝河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熙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周恩星,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安徽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2000023434,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熙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XX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熙斌、安徽岚岛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恩星、安徽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担保人蚌埠市吴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蚌埠市吴湾路119号(蚌国用出让第08286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熙斌、安徽岚岛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恩星、安徽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详见清单);二、查封担保人蚌埠市吴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吴湾路119号的土地使用权(蚌国用出让第08286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XX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