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华敏与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敏,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敏,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51345-3。法定代表人:刘迎宾。申请执行人张华敏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登人劳仲裁字[2016]36号仲裁裁决。因被执行人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6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君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