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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青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山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75号原告: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8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山。原告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王 雁人民陪审员  牛艳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