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志文、单梅风等与王晓先、严介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文,单梅风,王智麒,王晓先,严介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733号之一原告:王志文,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泰兴市。原告:单梅风,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住泰兴市。原告:王智麒,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曹龙美,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先,男,1941年3月20日出生,住泰兴市。被告:严介芳,女,1944年4月22日出生,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文、单梅风、王智麒与被告王晓先、严介芳履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文、单梅风、王智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王志文、单梅风、王智麒负担(已交)。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