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徐成龙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爱物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龙,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爱物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974号原告:徐成龙。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爱物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环太湖大道26号2幢。法定代表人:戴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龙诉被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爱物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6元,由原告徐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