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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天树与被告陈建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树,陈建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697号原告杨天树,男,侗族,195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山羊坪路*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61952********。委托代理人滕久余,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310535664。被告陈建武,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号淮安新村**座***单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111970********。委托代理人文双百,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20994422。原告杨天树与被告陈建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杨天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天树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树撤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杨天树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人民陪审员  谢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