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尔顺化纤有限公司与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富尔顺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481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尔顺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1209元,余款2328783.59元,因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231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海宁红塔经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