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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洋洋诉金志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洋洋,金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财保107号申请人吕洋洋,住舒兰市。被申请人金志勇,住榆树市。申请人吕洋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金志勇驾驶的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金志勇驾驶的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将被申请人金志勇所有的佳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