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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韦桂林与大美(香港)设计有限公司、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桂林,大美(香港)设计有限公司,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韦桂林,男,生于1963年2月13日,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大美(香港)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丞,任经理。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秦文九,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桂林与被告大美(香港)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桂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张秋平陪审员 郭九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