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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慧英与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英,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403号原告:徐慧英,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建才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锡成,董事长。原告徐慧英与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慧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