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2民初1846号原告: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原告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动迁补偿款379,679.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给付土地动迁补偿款379,679.20元的50%。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1995年原告为筹建聚氨酸保温材料厂与被告永光村协商租赁了该村一处废弃地,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后因产品销路不畅停产,于1998年转产并成立齐齐哈尔市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2006年市里统一换土地证,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负责出资和办理土地使用证,并议定自原告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有关土地的征用,动迁补偿事宜均归原告,一切与被告无关。2014年,区政府开始动迁,2015年原告取得了动迁办发放的地上物动迁补偿款。但因为土地补偿款都是由区动迁办统一划拨到村里,不对企业与个人。所以原告自2015年起一直向村里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动迁补偿款。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用地协议复印件,证明被告划给原告1868.5平方米土地,原告负责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办理,协议签订日起土地归原告使用,被告承诺一切有关此土地征用动迁补偿与被告无关;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宗地图复印件,证明协议约定的被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中止日期2025年9月21日;3.市政府通告复印件,证明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由来;4.征收地上物补偿协议复印件,证明该土地地上物已征收,协议签订人为杨秀英亲家陈宝山名;5.外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企业状态为未被注销或吊销。2015年4月28日永光村村民委员会会议纪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2006年原被告签订用地协议一份,由原告负责出资和办理土地使用证,并议定自原告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有关土地的征用,动迁补偿事宜均归原告。2014年,区政府开始动迁,2015年原告取得了动迁办发放的地上物动迁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由区动迁办统一划拨到永光村,现就土地动迁补偿款事宜原被告产生争议,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动迁补偿款379,679.2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参照其同类其他业户土地动迁补偿款发放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动迁补偿款379,679.20元的50%。另查明,2015年永光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对原告及另一家企业土地动迁补偿问题决定,村里提留土地动迁补偿款50%,发放动迁企业50%,并有企业已实际领取。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地了投资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动迁补偿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动迁补偿款379,679.20元的50%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永光村对同类企业的补偿标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华夏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号1-(2)-12-1,使用面积1,868.50平方米土地补偿款189,839.60元。此款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497.5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赵亚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