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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754号之一原告:张某,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梁庆祥,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刘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