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瞿艳雪与百丽鞋业(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艳雪,百丽鞋业(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瞿艳雪。被执行人百丽鞋业(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马光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百丽鞋业(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行存款25620元(包括本25366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44元),我院已支付给申请人25376元,另有244元交付执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