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洋、胡秀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洋,胡秀兰,周斌,刘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洋,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秀兰,女,1986按12月16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斌,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刘珺,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0104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元、利息637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4月6日的利息为444000元,此后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4月7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19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450元(自2016年4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实现债权费用47258元、案件受理费1091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96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洋、胡秀兰、周斌、刘珺银行存款730707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洋、胡秀兰、周斌、刘珺尚未支取的收入73070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洋、胡秀兰、周斌、刘珺价值为730707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