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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与刘传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刘传桂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79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西路中段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783611M。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宏,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传桂,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刘传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孟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昌磊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