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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开利与讷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利,讷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利,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讷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李开利与讷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