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艺与闫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艺,闫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孙艺,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闫海波,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孙艺与闫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海波有一笔到期债权需与第三方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孙艺申请本院延期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