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仕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王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罗小红,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委托代理人:贾宗强,男,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王仕俊,男,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下寺宏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仕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3840.00元、违约金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已支付),同年11月30前支付70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徐 永 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斯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