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童小强、陈春燕与刘远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小强,陈春燕,刘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财保69号申请人:童小强,男,汉族,1986年4月1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陈春燕,女,汉族,1987年1月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代理人薛峰,江苏博爱星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远,男,汉族,1987年3月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童小强、陈春燕于2016年10月14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远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九龙仓时代上院7幢甲单元2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价值122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保险金额为122万元,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6年10月17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小强、陈春燕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远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九龙仓时代上院7幢甲单元201室的房屋(查封标的为12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蕾代理审判员 戴 强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金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