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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民终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周全仁、周宴轩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凯返还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仁,周宴轩,刘世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仁,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宴轩,女,200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学生。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柏,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凯,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定边县,农民。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凯返还财产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51元,减半收取3775.5元,由上诉人周全仁、周宴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源代理审判员  吴 琼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