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荣德与被执行人刘海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德,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刘荣德与被执行人刘海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荣德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