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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安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5753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38#麦卡伦地会所。负责人:隋全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子,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安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19713.9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小区房屋(地上实测面积:339.31㎡)的物业委托给原告进行管理。并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为:5.81元/㎡.月”;“物业服务费按半年缴纳,业主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前预先缴纳当期物业费。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至今未缴纳。安子未到庭参加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子系位于北京市×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499.74平方米,地上实测面积为339.31平方米。2012年11月1日,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北京市×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收费标准为5.81元/平方米•月。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北京城市展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香蜜田园小区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1日,合同终止条件已成就;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履行了其基本合同义务。经核实,安子共拖欠物业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713.9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交接协议书、房屋建筑面积总表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安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物业公司系被告安子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安子也实际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安子拖欠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的做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安子给付物业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一万九千七百一十三元九角一分。诉讼费二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安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安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戍环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博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