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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邓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156号原告:邓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明,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赵惠甜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徐碧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