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6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3)裘道兴与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斯乃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道兴,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斯乃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格尔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月娥,方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277号原告:裘道兴,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法定代表人:方林林。被告:绍兴市斯乃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法定代表人:方林林。被告:浙江格尔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方林林。被告:王月娥,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方林林,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裘道兴与被告浙江格尔玛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市斯乃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格尔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月娥、方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裘道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缓交诉讼费至2016年10月10日,但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裘道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吕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