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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何世彬与曹良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彬,曹良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3542号原告:何世彬,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勋,彭州市九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良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彬诉被告曹良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世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由原告何世彬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书记员陈瑞兵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