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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00126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德强与冯朝斌、肖春华、刘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强,冯朝斌,肖春华,刘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00126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刘德强,男,汉族,住大英县隆盛镇。被执行人:冯朝斌,男,汉族,住射洪县青岗镇。被执行人:肖春华,女,汉族,住射洪县青岗镇。被执行人:刘家荣,男,汉族,住射洪县金鹤乡。本院在执行刘德强与冯朝斌、肖春华、刘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冯朝斌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朝斌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02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