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恩达、马志杰、王洪烈、王微、王红兰与冬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达,马志杰,王洪烈,王微,王红兰,冬志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017号原告王恩达,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兴隆镇韩家村4组。原告马志杰,女,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洪烈,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微,女,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红兰,女,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代表人王恩达,男,195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兴隆镇韩家村4组。被告冬志文,男,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达、马志杰、王洪烈、王微、王红兰与被告冬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