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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新年与冯馨、吴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年,冯馨,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新年。被执行人冯馨。被执行人吴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年与被执行人冯馨、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中,被执行人吴晶于2016年10月22日自动履行(2016)鄂028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16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