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新年与冯馨、吴晶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年,冯馨,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新年。被执行人冯馨。被执行人吴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新年与被执行人冯馨、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纠纷中,被执行人吴晶于2016年10月22日自动履行(2016)鄂028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16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