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广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韩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韩士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560号原告:广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广场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成,主任。被告:韩士杰,男,年龄、民族不详,南环路浴池经理。原告广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韩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场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欣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