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九来与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来,丁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1491号原告郭九来,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丁志强,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九来与被告丁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未提出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九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3元退回原告郭九来(需在六个月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忠东审 判 员 袁祖德审 判 员 张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