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顺德区杏坛镇昊敏电器配件厂与苏源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德区杏坛镇昊敏电器配件厂,苏源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6012号原告:顺德区杏坛镇昊敏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主要负责人:黄名瑶。被告:苏源枝,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顺德区杏坛镇昊敏电器配件厂(以下昊敏配件厂)诉被告苏源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主要负责人黄名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源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昊敏配件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7628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按年息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1日,被告以荣胜光电的名义向原告昊敏配件厂购买铝基板LED光源等电器配件,共计货款117628元,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及结数清单上签名确认。但至今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1月21日,被告以荣胜光电的名义向原告昊敏配件厂购买铝基板LED光源等电器配件,共计货款117628元,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及结数清单上签名确认。但至今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7628元,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结数清单、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已构成违约。被告苏源枝欠原告货款117628元,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源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顺德区杏坛镇昊敏电器配件厂支付货款117628元,并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由被告苏源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家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