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德新与被申诉人马凤塔、胡淑霞、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新,马凤塔,胡凤霞,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142号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新,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团山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王德新母亲),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团山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杰,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团山子村。被申诉人:马凤塔,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朝阳市鸿泰职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36号楼1单元401室。被申诉人:胡凤霞,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朝阳市鸿泰职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36号楼1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塔(胡凤霞丈夫),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朝阳市鸿泰职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股东,住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236号楼1单元401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锰矿。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伟,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王德新因与被申诉人马凤塔、胡淑霞、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以下简称瓦房子锰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行)监(2015)210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5)辽立一民抗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彤霞、付玉出庭。申诉人王德新的委托代理人张淑娟、王立杰、被申诉人马凤塔、被申诉人胡淑霞的委托代理人马凤塔、被申诉人瓦房子锰矿的委托代理人高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朝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将九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德新称,瓦房子锰矿是用工单位,应当与已注销的原朝阳市鸿泰职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凤塔、胡淑霞辩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正确,我们一直按此判决履行着义务。瓦房子锰矿辩称,王德新受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尚未修改,本案不应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朝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正确,瓦房子锰矿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再审认为,王德新因工作受伤发生在2010年6月3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故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案再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德新在工作中受伤,瓦房子锰矿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派遣劳动者。本案中,鸿泰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被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注销前的鸿泰公司没有履行为王德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因此,瓦房子锰矿应对王德新工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原审判决瓦房子锰矿对王德新工伤不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鉴于鸿泰公司被注销前对(2013)朝民三终字第91号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未进行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加马凤塔、胡淑霞为本案当事人进行诉讼。因王德新原审诉讼请求中包含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一项,现用人单位鸿泰公司已被注销,依法承接鸿泰公司义务的主体马凤塔、胡淑霞不能满足王德新保留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此,将本案发回重审,向王德新释明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朝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及朝阳县人民法院(2012)朝县民四合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宇庭代理审判员 宁久宏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