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姓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93号被执行人:吴姓会。本院在执行吴姓会销售假药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姓会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贾 谊审判员 贾颜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