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元亮与李光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亮,李光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杨元亮,男,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光豹,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元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宣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