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斌与被告张小龙、张怡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张小龙,张怡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5民初919号原告:王志斌,男,被告:张小龙,男,被告:张怡婷,女,原告王志斌与被告张小龙、张怡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斌、被告张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怡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共同经营正宁县小四川食堂。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二被告向原告经营的福乐多超市购买啤酒等货物共计5200元,二被告共书写欠条5份。至今该货款未清偿。被告张小龙承认原告王志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怡婷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张小龙承认原告王志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志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形成事实性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双方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小龙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张小龙与被告张怡婷共同经营小四川食堂,应对因经营小四川食堂所欠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二被告应连带向原告王志斌清偿货款5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龙和被告张怡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志斌连带清偿货款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小龙和被告张怡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江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