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张银顺、王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张银顺,王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16953。负责人:陈宗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银顺,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汉芬,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银顺、王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张银顺、王汉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青浦巷12弄×号的房产被本院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