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新翠上诉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翠,赵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0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翠,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冬梅,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上诉人陈新翠因与被上诉人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8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新翠、被上诉人赵冬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新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赵冬梅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赵冬梅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新翠于2015年7月认识的赵冬梅,2015年6月双方根本不认识,不可能形成借据。2.陈新翠当时只是在空白纸上签了名,其上没有写借据主文,借据主文(包括借款人、内容和日期)都是赵冬梅自己写的,陈新翠只是签了名字,且借据上没有还款日期亦不合常理。当时赵冬梅只给了陈新翠2000元,且该笔借款当晚就在牌桌上还清了,陈新翠忘记将借据收回。3.借据主文的字体笔锋较细,而陈新翠三个字笔锋较粗,明显不是同一支笔书写,该借据主文是赵冬梅歪曲事实后自己书写的,形成时间较晚,对此陈新翠申请鉴定。赵冬梅辩称,服从一审判决。陈新翠主张其是在空白纸上签的字,但事实是赵冬梅先写的内容,陈新翠看过之后才签的字。赵冬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新翠偿还赵冬梅借款8000元;2.诉讼费用由陈新翠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5日,陈新翠向赵冬梅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天陈新翠因家中有急事从赵冬梅那借到现金人民币捌仟元整。借款人:陈新翠。6月15号。”经询问,赵冬梅称其写好借据内容,陈新翠看过后在下面签名并写日期。陈新翠称认可借据的真实性,但称当时是在空白纸上签名写日期的,借据上面没有内容。一审庭审中,赵冬梅称2015年6月15日的前几天,陈新翠向赵冬梅借款1万元,赵冬梅同意出借8000元,并于2015年6月15日将8000元交付给陈新翠。经询问,陈新翠称自2015年4、5月份起,陈新翠在赵冬梅家打牌,因多次输钱给赵冬梅,赵冬梅让其在空白纸上签名字及日期,说欠钱之后在上面补写金额,实际发生的欠款金额是1000元、2000元的,且都还清了,没有8000元的借款,但陈新翠忘了将空白的借据收回。经询问,赵冬梅对陈新翠的陈述不认可,称确实存在1000元、2000元的借款,且已还清,但都不是打牌输的钱,8000元的借据是其写好后陈新翠在下面签名写日期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新翠向赵冬梅出具借据,借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陈新翠辩称不存在借款8000元的事实,且出具的是空白借据的意见,赵冬梅不认可,陈新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可能承担的相应后果,并且在未收到8000元借款的情况下,应当将借据收回,或者催促赵冬梅将借据销毁,但直至赵冬梅以涉案借据起诉至一审法院,陈新翠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撤销涉案借据,亦未能对没有采取上述行为提供合理解释,故一审法院对陈新翠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现赵冬梅要求陈新翠偿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陈新翠偿还赵冬梅借款8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陈新翠是否应当向赵冬梅偿还借款8000元。赵冬梅主张与陈新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予以证明;陈新翠称不存在借款8000元的事实,且其当时出具的是空白借据,借款事实与现有的借据内容不符。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借条上陈新翠的签名系真是,其关于借条当时是空白借据、借款事实与现有的借据内容不符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其次,陈新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可能承担的相应后果,其未收到8000元借款,但出具空白借据且未将借据收回,或者催促赵冬梅将借据销毁,与常理不符;最后,陈新翠对于其和赵冬梅相识的过程、借据出具的时间、双方借款关系的形成过程的陈述多次变化、前后不一,且均无证据证明;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于陈新翠的主张难以采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陈新翠向赵冬梅出具借据,借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赵冬梅依据借条要求陈新翠偿还借款8000元,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对于赵冬梅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陈新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新翠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巴晶焱审 判 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矫冰玉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