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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廖志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2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志明,绰号“福建佬”,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梅州市梅江区。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樟树市公安局拘留,2016年6月16日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樟树市公安局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志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廖志明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廖志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5日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志明先后用撬锁的方法进入三角镇万象江山韩国炸鸡啤酒店、SHINELOVE1064店铺,盗得1部宏基手机电脑,折值人民币400元。2、2016年4月9日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廖志明采用上述手段进入梅水路归读一品三号店龙虾阁,盗得2部苹果IPAD.MINE平板电脑,折值人民币1278元。3、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志明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城西大道27-3钟妹商店,盗得2条硬红五叶神香烟、2条金五叶神香烟、3条经典红双喜硬盒香烟、1条蓝色七匹狼香烟、1条黄果树香烟、2条黄色芙蓉王香烟、2条云烟香烟、1条贵烟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780元。4、2016年4月24日4时42分左右,被告人廖志明采用上述手段进入梅州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盗得4部联想台式电脑、1部Apple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共计折值人民币19995元。5、2016年4月29日晚上,被告人廖志明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彬芳大道金利来步行街D26城市之家店铺,盗得2部戴尔台式电脑、1个背包,折值人民币1530元。6、2016年4月29日2时05分左右,被告人廖志明采用上述手段进入城东镇石下村入口泰鸿通信店,盗得8部长虹金威D600功能手机、6部长虹金国威金刚H8000功能手机、5部长虹金国威功能手机、5部宝捷讯KB1208功能手机、2部苹果5S手机,共计折值人民币5930元。7、2016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廖志明采用上述手段进入沿江西路104号龙新商行,盗得1部惠普笔记本电脑、2条硬红五叶神香烟、3条金五叶神香烟、1瓶领亿来顶邑白兰地,共计折值人民币1715元。8、2015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廖志明和廖剑锋、邓志广(均已判刑)窜至樟树市城区,进入胡小平经营的如意风味小吃店内实施盗窃,盗得保险柜一个。随后又进入方华龙经营的米兰面包内实施盗窃,盗得一个装现金的塑料盒,后在返回南昌的途中将保险柜撬开,在保险柜、塑料盒内共盗得现金1000余元。经鉴定,胡小平被盗的保险柜价值350元。当日盗窃应认定为作案2次。被告人廖志明共实施盗窃10次,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339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志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被告人廖志明被抓获经过的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张某、古某、陈某、林某、钟某、邹某、汤某、赵某、郭某、魏某、黄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英、杨某、郑某、邓某、廖某、李某、方某、胡某的证言,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廖志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志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志明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志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志明在开庭审理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志明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廖志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作案工具剪钳、活钳、螺丝刀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徐君庆审判员  张锦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睿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