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707号原告:冯某。被告:顾某。原告冯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缴)。审判员 丁新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