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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707号原告:冯某。被告:顾某。原告冯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已缴)。审判员  丁新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