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戴福泉与任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福泉,任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47号申请人戴福泉,男,43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任学文,男,55岁,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住科右中旗。申请人戴福泉与被申请人任学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任学文驾驶的蒙×××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任学文,申请人戴福泉以桂云所有的蒙×××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任学文驾驶的蒙×××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任学文,该车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青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戴福泉提供担保的桂云所有的蒙×××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该车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金颖 来源:百度“”